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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请求; 1 要求与被告离婚。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12月在长沙县跳马乡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元月举行婚礼,婚后感情一直不和。 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的与被告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两个人没有共同语言,对我也不信任,家事从不和我谈,还经常为琐事发生严重的争吵。 因感情严重的不和,8月30号开始双方分居8月之久,经双方的干部多次调解,答应了原告三个要求,至2010年5月要求一点也没有达到,感情逐步严化,又继续分居至今。 4 被告还经常发恐吓信息、恶语威胁要求原告准备十万现金,不然就将原告、和原告的家毁灭。现夫妻感情以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在这种无法生存的情况下,经调解再无和好的可能,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只好请求人民法院速办理离婚手续。

离婚 2010-09-05 19: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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