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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湘张家界货51号、57号、68号和69号四艘船舶(原来是“三无船舶”,后来登记上户时才取名的)在岳阳一家船厂实施改造。2011年8月,我和李悝、宋宏全在船厂对该四艘船实施现场检验,当时两艘船已全部改造完工,还有两艘船未全部改造完工,根据当时剩下的工程量和施工进度,再有20天左右能够全部完工。因为四艘船是姊妹船,即一模一样,设备型号都一样,只不过是产品编号不一样,所以,我回来后就按照现场检测的数据和力发森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证书制作。而真正发证是在10月。发证是基于力发森说四艘船都已全部完工和提供的照片及理论上的推断,由于验船师极少,加上工作太忙,没时间去核实。虽然证发出去了,我心里一直纠葛此事,感到心里不踏实。2011年12月19日,我在常德出差时,特意给力发森打电话要求核实8月检验船时尚未完全完工两艘船舶的情况,力发森也同意了,19日就上船进行了检验,船名和主机型号和编号都相符,船舶质量满足要求,并得以确认。万万没想到的是力发森取证时讲的情况和照片以及后来检验的两艘船的情况都是虚假的,是力发森恶意欺骗我的。他使用同样的手段骗取了银行的信任,最终骗得了贷款。这在法院对力发森的刑事判决书中能够得到证明,即判决书中确认力发森采取欺骗手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张家界市地方海事局的信任,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从而骗取银行贷款。综上所述,我没有“船舶未改造完成就发放证书”的主观故意,我是相信船舶全部改造完工后才发证的,同时我后来又进一步核实了。至于发的证书和实际情况产生了不相符,是力发森欺骗了我,我也是受害者。当然,我承认我的工作有失误,我一定深刻吸取教训,把今后工作做好。再说,贷款造成的经济损失与我船舶检验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我船舶检验只对船舶的质量负责。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因为贷款造成的,而贷款的事与我没关系,他们何时贷款,我根本就不知道。所以,检察机关不能认为我有渎职行为,只是工作不严谨,工作有失误。

刑事辩护 2015-04-29 16: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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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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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渎职很复杂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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