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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岁小孩在学校放学排队时,经老师同意离队回跑拿伞时,被后面也跑来拿伞的同学用脚顶倒在地,额头磕在学校教室门前的破损的花坛沿上,在医院内缝三针,外缝十二针,在眉毛上方留下五个厘米的疤痕.请问如何追偿?

妇女儿童权益 2010-09-05 10:1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你可以考虑要求学校和对方孩子的家长承担责任。
  • 可以起诉碰伤你小孩的家长,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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