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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发布的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第12条规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等各项补偿补助标准,由国土房管局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中规定的"分值"是1997年公布实施的,其初衷亦是实行动态管理. 前者已时隔6年,后者已时隔13年.至今昌平地区房地产价格已相当于2004年的3倍多,考虑综合物价指数,考虑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促和谐保稳定,从科学发展观出发,应当适时调整以上所述的"区位补偿价"和评估房屋重置成新价中的"分值",从而也就提高了政府的信义度,才能提及依法拆迁.请问为何不予调整?

其他 2010-09-05 17: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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