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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劳动法,在女性职工权益方面,都给予了很多的保护措施!但这是否意味着,女性职工权益可以凌驾在男性职工权益之上?如果女性职工权益,与男性职工权益发生冲突时,男性职工是否有义务,通过牺牲个人正当权益,来维护女性职工权益不受损失?用人单位是否有权,通过强迫男性职工,牺牲个人正当权益,用这种带性别歧视的方式,来达到其所谓的报护女性职工权益的目的?例如,用人单位强迫男性职工,到偏远艰苦的,单位自认为不适合安排女性职工的岗位,应该把原来男性和女性职工,都适合安排的岗位,让出来照顾女性职工!

其他 2019-12-25 07:51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有哪些,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   高温工作的劳动保护措施   (一)改善工作条件,配备防护设施、设备。      1、采取隔热措施:   (1)水隔热:常用的方法有水箱或循环水炉门,瀑布水幕等;   (2)使用隔热材料:常用的材料有石棉、炉渣、草灰、泡沫砖等。在缺乏水源的工厂及中小型企业,以采取此方法为最佳。   2、通风降温措施:   (1)采用自然通风:如天窗、开敞式厂房,还可以在屋顶上装风帽。   (2)机械式通风:如风扇、岗位送风。   (3)安装空调设备。   (二)加强个人防护   个人防护用品:应采用结实、耐热,透气性好的织物制作工作服,并根据不同作业的需求,供给工作帽、防护眼镜、面罩等。如高炉作业工种,须佩带隔热面罩和穿着隔热,通风性能良好的防热服。   (三)加强卫生保健和健康监护   1、从预防的角度,要做好高温作业人员的就业前和入暑前体检,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等高温禁忌症者,一般不宜从事高温作业,应给予适当的防治处理。   2、供给防暑降温清凉饮料、降温品和补充营养:要选用盐汽水、绿豆汤、豆浆、酸梅汤等作为高温饮料,饮水方式以少量多次为宜。   (四)制订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   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   
  • 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如下: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 有具体需要打电话详谈或面谈。
  • 你好,你想说什么?如果你认为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追问】我想说的具体内容如下:2015年2月11日夜班,本人因腰椎病突发,摔倒在工作岗位上。经过一个月的医疗期休息,本人身体状况有所好转,但还能继续从事并胜任原岗位,从3月18日到4月28日,本人还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事实,可以证明本人还能从事并胜任原岗位!  但在本人休息病假期间,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未与本人协商的情况下,在单位拿出本人不能继续胜任原岗位,任何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已经做出调动本人工作岗位的决定,由原来岗位,调到位置偏远艰苦岗位!  单位给予的理由是,因本人是男性职工,就应该安排到偏远艰苦的,单位自认为不适合安排女性职工的岗位,应该把原来男性和女性职工,都适合安排的岗位,让出来照顾女性职工!单位不以职工医疗期是否已满,不能胜任原岗位为依据,借用其他本人因素以外的,带有性别歧视性质的客观理由,来私自调换本人工作岗位!  请问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我该如何进行维权?
    【回答】你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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