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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介绍认识(孙某),然后他把一个工地的水电包给了我,后来他跟一个本地的朋友(张某)借钱.但需要担保,他们商量后找我做担保.跟我说是10万现金.然后让我签字(签字是在凌晨),由于迷糊朦胧状态没看清楚字据上的数目. 后来孙某逃跑了,找不到人.包给我的水电也给别人包走了. 后来那个张某找到我,要我赔偿40万.我不肯所以对峙法庭. 在法庭中审判中张某承认是现金30万,10万是利息.但是字据上是直接写着40万现金借款,更本没写利息10万. 2008.11.13日象山县法院一审判定由我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张某30W现金,尾数尽快还清. 本案问题1:我能否否定掉这张字据? 本案问题2:孙某是否构成诈骗罪? 本案问题3:如果孙某构成诈骗罪.应该判什么罪? 本案问题4:我能否在申述?

刑事辩护 2008-11-14 10: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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