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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份,赤峰一饲料厂给我弟20万元的饲料作为市场周转金,开发新的市场。给该厂打了欠市场周转金欠据一张,把货物投放到李某【女】处,二人属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李某掌握所销售货款,我弟怕李某不还款而受骗,于11月份让李某打了同样数额的欠条【非李某本人所写,也不是他们亲笔签名】,去企业换原来他打的欠条,企业以欠条拿不出来为由没有给,且收下了【非李某本人所写,也不是他们亲笔签名】的欠条,并给我弟打了一张【今收到我弟送来欠条一张】的收条,因我弟经营不善至今没有偿还企业的周转金,企业以诈骗罪告发,现公安机关以诈骗罪批捕。请问我弟构成诈骗罪吗?2010年三月份李某以此逼我弟离婚与其结婚,5月又离了婚,款项均在李某手里【包括财产】,李某因怀孕取保候审。请问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注明【我弟弟在公安机关,承认和李某商量过用假欠条换我弟打的真欠条,达到将来不还钱的目的】

刑事辩护 2010-09-05 21: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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