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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34岁,大学毕业,专业是企业管理,在电厂工作,2006年公司签订了十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合同上并未注明工作岗位,随后公司进行了全员竞聘,我没有竞聘上原来的岗位(原来是物资采购),公司让我去发电处当巡检员,当时由于身体原因,我干功能不正常,转氨酶非常高,我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不能上运行的原因,公司安排我待岗,一月给600元基本生活费,一直到今年。 今年公司出了职工内退的管理规定,我按照上面的病退条件,提交了病退申请,但是未被批准,现在公司仍安排我去发电处当巡检员,并且通知我如果不去报到就解除劳动合同。 我想问问 1、这份合同有效吗? 2、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如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我可以提什么要求呢?

其他 2011-12-26 18: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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