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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铁路局现正准备把乐平铁路新村拆建成经济适用房,我外公(外公、外婆先后已故)在铁路新村有一套单位分配的公房(有住房证未房改和购下)我因家庭困难一直是外公、外婆领养(1971年至今),我一直居住在此屋,我的屋租费由铁路房管所收取。开发商称铁路福利房只许铁路职工或职工遗孀方可享受,其子女无居住权,现拆公房只一次性支付2000元拆迁补偿费无购房权,请问律师做为同住人是否有拆迁补偿和安置权?

其他 2008-11-13 21: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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