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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一名公务员,丙是一名副处级干部,且甲、丙为同事,是上下级关系。甲向乙借款12万元,约定每月利息千分之五,丙以个人房产证在乙处为甲提供了担保,并收取甲每月1500元的担保费。履行约定数月后甲携款外出,不知去向。丙怕房产证收回无望,就以遗失为名到当地房管局骗办了房产证,后被房管局查明真相,将骗办的房产证进行了作废。乙向法院起诉要求丙履行担保义务,赔偿甲在乙处借款的损失。丙到公安机关以受骗人身份报案,要求将在逃的甲抓捕归案,诉讼中公安机关将甲押回,法院先刑后民,因甲涉及向多人借款未归还,故法院一审判定甲犯有诈骗罪。请问:此时,在甲无力偿还在乙处借到的款项情况下,丙是否应当承担甲不能清偿的赔偿责任?丙说与乙同为诈骗案的受害人,不应承担为甲担保所带来的赔偿责任的说法是否成立?

其他 2008-11-14 09: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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