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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去年年初老板沈某叫周某一起去常州送模具,周某又叫了小周一起去常州,而老板沈某没有叫小周一起去。老板沈某雇了任某的面包车,车子在沿江高速行驶到常州芙蓉段汽车爆胎,导致老板沈某,周某脸部撞伤,小周右腿骨折,被“120”送往常州二院,后进行了小腿手术,串了钢钉。前后花掉4万元钱。想请问律师在这则事故中如何定性?小周的一系列费用由谁承担?如果双方不能调解,能否上诉,谁又是被告?由人身损害引起的诉讼期限是否是二年?谢谢!

其他 2010-09-07 18: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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