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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不是合同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解除当事人(即被告)已经到房产部门登记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开发商与原告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案有四个被告,还有一个第三人)该房性质属于商住用地,是开发商购买林场土地,以优惠价赋予林场职工购买的商品房,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法院二次开庭,原告变更诉求为“确认当事人合同无效”,法院能否判决确认该合同无效,而将该房判给第三人?

其他 2015-05-05 19: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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