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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残疾人,由政府解决就业,从1984年开始,由镇政府安排修建公路。2000年,甲与镇政府签有劳动合同,但合同约定甲每天只需工作4小时。2005年,修路队的管理权由镇政府移交给了A区交通局。交通局欲解除镇政府与甲的劳动关系,但赔偿数额太低,甲不愿意。双方发生了纠纷。

其他 2013-07-09 22: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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