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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是招行的行员,2009年买了房子,贷款总额为220万元,利率为基准利率下浮30%。2个月后按照行内福利,享受了50万元的行员优惠贷款,即220万中的50万利息调整为1.71%。2010年7月本人离职。招行在2010年1月单方面规定行员离职后要将行员贷款利息调整为基准上浮10%。我不同意,招行就从7月开始将我220万元贷款利息全部上浮10%,并扣款。为离职,我8月与招行协商并签协议,将50万行员贷款利息部分从1.71%,调整为基准利息上浮10%,后协商为将220万贷款所有利率变更为基准利率下浮20%,并将7月份多扣的3000多元钱分30年返还。但8月份招行还是继续将220万元贷款按照基准利率上浮10%给我扣了款,解释是当月没来得及办理完手续,并不同意返还现金。我和老公都很气愤,如果提前还款,7、8月份多扣的6000多根本还不回来。所以我们现在不同意招行将我行员贷款部分单方面给我调整到商业利率上浮10%的说法。我们希望将220万元全部恢复到基准下浮30%,而不是20%,并返还我们这两个月多扣的所有按揭款。律师,您看可行么。急盼您的答复。如可行,请问是找哪些相关部门解决。

银行 2010-09-17 11: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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