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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为季节性的原因,每年的有四五个月是要上班三十天的,然后未申请劳动局,也没有和员工商量,就安排在每年的夏天统一把补休超勤的天数一次性补休完,并把之前超勤的工资留到补休的时候再发放,补休时候就只能是拿到超勤的工资,没有放假工资,公司这样安排补休合理吗?是不是超勤的当月就应该把超勤的工资发放,不能留到补休再发,补休的时候则还应该发放放假工资,企业没有申请劳动局就私自安排补休,是不是不合法,企业给的补休是不是也不能算数?

其他 2010-09-09 15: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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