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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今年6月28日到公司做销售工作,一周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1年,试用期两个月,我们签完字后交由公司人力部门,说第二天盖章后发给我们,但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合同盖章事宜,至今未拿到有效的合同。9月2日,公司找了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借口将我辞退,要求当日交接工作,当天就算正式离职了,合同上规定公司应提前一周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9月8日公司发薪,但发现少了20%,今日打电话咨询董事长,答曰,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罚钱措施,问其何时制定的,说是我走后的一两天后让大家签字确认的,对此制度我一概不知也没有签字确认,但公司不予补发已扣的20%工资。 想咨询律师:1、公司这种拖签合同的行为,我们劳动者该主张何种权利; 2、公司是否可以将后期制定的规章制度跟前期工资的核发挂钩,且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 3、对于公司这种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我们劳动者应该主张何种权利。 4、听公司老员工提过,公司经常拖欠劳动者工资,也有很多人申请过劳动仲裁,且劳动局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但公司还是拒不支付,对于这种情况,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权。

其他 2010-09-10 00: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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