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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15年1月27日入职现在工作的单位,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您好。我于15年1月27日入职现在工作的单位,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工资2800,转正后调整到3100。2月27日,单位让补签两份劳动合同,不给我时间让我仔细阅读,并且一份都没让我留存。现在是已经工作第四个月了,因为这单位托20天发工资,所以我本月拿到的是来这单位工作后的第三个月的工资。但用工方以每月24日为算工资的截至日,而我是27日入职不够三个月为由,本月还是发给我2800元工资。单位没有社保,我以没有给上社保为由提出离职,用工方又以已经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务”合同为由让我提前30天跟单位申请离职才能走。我想咨询的是,是不是单位没给上社保我可以直接走人?还有当时签的合同没给我本人一份留存这合同是否有效?谢谢!

离婚 2015-05-13 11: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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