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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7日14时40分许,我驾驶自己所有的陕陕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上乘坐着我的妻子高),沿韭店路由东向西行至15K+200M处时,将我的妻子高甩出车门后碾压,致其当场死亡,责任认定为我承担主要责任,妻子高承担次要责任。因此我被检察院以肇事罪起诉,人民法院对我作出判决:犯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

其他 2015-05-11 15: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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