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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厂一女职工在工作中,由于其疏忽大意被化学制剂灼伤大母指指肚的皮肤,有黄豆粒般大小,发白,有水液,没有功能和器质性病变。我们也为其看了,大夫说不用点抗生素,但当事人不同意并执意点滴9天,医药费全由我厂承担,但当事人不同意,要误工赔偿和其他赔偿4000元,并告到安检局,请问她这样做不违法吗,这不是讹人吗,她的手指能购成什么伤害,达到误工的标准吗,我们该怎样做能公平合理,不被她讹诈

其他 2010-09-11 16: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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