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年,我父亲(乙方)通过村委公证,和甲方达成口头协议,租赁甲方土地
15年,建设养殖场。
10年6月,甲方以无书面合同要挟,要我们同意他,对与我们(乙方)和他
人(第三人)之间纠纷的不平等调解。我们不从,遂要毁约。因我父亲身患
脑中风,留有后遗症,不能生气。而我在不熟知养殖场的合同情况下,为避
免父亲意外,仓促(合同中有双方认可的多处改动)与甲方签订了书面合同
。
合同中重要条款有:1、延期一年到期(2011年6月底);2、地面建筑全面
拆除,复耕。而对于04年口头合同违约造成的乙方(我方)经济损失,未予
说明。
现在,甲方要履行书面合同,我想恳请指教:1、这两份合同,哪一份受法
律保护?或者说那一份具有更大的合法性?2、在书面合同中,我是否被认
定为我父亲的委托人?3、如果我被起诉,是否可以委托您代为受理?
合同纠纷
2013-07-27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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