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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我父亲(乙方)通过村委公证,和甲方达成口头协议,租赁甲方土地 15年,建设养殖场。 10年6月,甲方以无书面合同要挟,要我们同意他,对与我们(乙方)和他 人(第三人)之间纠纷的不平等调解。我们不从,遂要毁约。因我父亲身患 脑中风,留有后遗症,不能生气。而我在不熟知养殖场的合同情况下,为避 免父亲意外,仓促(合同中有双方认可的多处改动)与甲方签订了书面合同 。 合同中重要条款有:1、延期一年到期(2011年6月底);2、地面建筑全面 拆除,复耕。而对于04年口头合同违约造成的乙方(我方)经济损失,未予 说明。 现在,甲方要履行书面合同,我想恳请指教:1、这两份合同,哪一份受法 律保护?或者说那一份具有更大的合法性?2、在书面合同中,我是否被认 定为我父亲的委托人?3、如果我被起诉,是否可以委托您代为受理?

合同纠纷 2013-07-27 23:0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没有违反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但属于集体土地,合同效力待定
  • 建议带资料当面咨询
  •   合同之外的口头协议,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有口头协议存在,那么口头协议是受法律承认的。但如果只是合同双方口头说的,没有任何的证据,那么这个口头协议就不受法律保护了。鉴于口头协议往往没有凭证,发生争议后很难取证,所以最好将合同条款以书面的形式在合同上注明。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书面合同的构成:1.约首。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要求写明全称)。除此之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保证。该序言对双方均具约束力。因此,在规定该序言时,应慎加考虑。2.本文。这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具体列明各项交易的条件或条款,如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单价、包装、交货时间与地点、运输与保险条件、支付方式以及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等。这些条款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约尾。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我国的出口合同的订约地点一般都写在我国。有时,有的合同将“订约时间和地点”在约首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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