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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单位上班3年多,并签订劳动合同。上星期由于公司单方提出修改薪酬待遇(加班费调整),并回应不能与员工协商。而员工也提出自身的待遇要求标准,以此向公司抗议。最终导致停工一天。当天公司明确会全体解雇,所以部分员工第二天被点名要求上班,而我和另外八人得到部门主管的口头解雇通知,于第三天下午开会商议解除劳动关系,就此我来咨询一下各位律师,劳动者跟用人单位没签合同发生争议怎么办啊?2009年最新劳动合同法是怎样规定的?能能得到多少赔偿吗?

调解 2010-09-13 14: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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