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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选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50、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通过其他渠道自行缴纳保险费后,要求用人单位据此支付费用是否支持?  劳动者通过其他渠道缴纳保险费包括劳动者自行缴纳和在其他用人单位缴纳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均与劳动关系的真实状态不符,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社会保险的登记、核定、缴纳、支付等正常秩序造成影响,因此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我本身就属于这种情况,公司试用期合同说明不给上社保,但是我当时档案放在人才,由自己给上了社保。现在是社保局不管,仲裁委员会不管,请问我诉讼是不是按照上面的内容也是必输的?

其他 2015-05-14 10: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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