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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在签订采购合同前报价单上单价正确,总价合计时算错,少报了8000元,有盖业务专用章确认,我司经比价,因其报价低,与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清单按供应商报价单来做,单价正确,总价少了8000元。双方已签字盖章,设备已经全部交货,货款也已付清,现供应商突然发现原来报价错误,少报了8000元,打算来告我们,要求追回8000元,我司认为对方已经盖章确认,少8000元是属于优惠和让利。请问:1、我司会胜诉吗,法院是以单价还判,还是总价判?2、是否属于重大误解可撤销合同?3、优惠价一定要明示在合同中吗?求助3个问题,谢谢!

其他 2016-02-29 07: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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