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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正在与一家私募签订证券资讯服务合同,在合同内有2款: 1. 甲方(公司方)向乙方(我)提供证券买入和卖出建议,仅供乙方参考,不承担乙方的投资损失。 2. 乙方成为甲方的XXXX级会员,享受公司内部调研信息及公司每期项目股票,在服务期限内,1季度盈利不会低于本金的XXX%, 如达不到承诺收益,乙方可向XXX金融仲裁院暗哨申请仲裁是该院现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请问这两条自相矛盾吗?

其他 2010-09-14 16: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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