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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离婚后女方可否向男方提出索要青春损失费和精神赔偿费。

离婚 2010-09-23 18:31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不可以
  • 不可以
  • 1,要求索要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要求精神赔偿费的,在司法实践中有争议,本律师认为根据情况可以主张赔偿
  • 法律上没有离婚时有青春损失费一说,精神赔偿也没有相关规定,只有在一方有过错时在财产分割时少分或给予一定的补偿。
  • 不可以。
  •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离婚补偿是指约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因而在离婚时付出较多的义务的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物质补偿的一种制度。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据此,要求离婚补偿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①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   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履行了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义务。   ③一方在履行上述义务时比另一方付出得较多。   ④必须在离婚时提出补偿请求。
  •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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