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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刘某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正月订婚,未在一起,于2011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一月刘某外出打工,直到年前一月才回家,什么也没带,只给了他父母几百块钱,就闹离婚,已去过民政局,经人劝说没在深究,2012年一月份怀孕,刘某在本县工作,期间很少回家,我便住在娘家,一月三十天去除公休两天,工作时间27天算,他的工资条只有17天的,问他也不说干嘛去了,怀孕期间检查基本自己做的,因没有经济来源,所有能省都省了,一度住在娘家,不是不回刘某家,只因回去吃不好也因去哪里生孩子而吵架,和他妈妈,同年十月听了他妈妈的话去镇医院做刨妇产又二次缝合,孩子也没保住,心灰意冷,刘某对我在医院那一月关心不到位,腊月离开刘家,2013年正月便出门打工,十月回来起诉离婚,2014正月开庭,刘某未到,法院未判决离婚,三月认识了吴某,为其生了宝宝,十一月份二次起诉离婚,无今年5月开庭,刘某得知有了宝宝便去我娘家大闹,还给吴某发短信要挟要精神赔偿10万不给就找电台曝光,眼看二次开庭了,该怎么办

其他 2015-05-15 08: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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