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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驾驶轿车在公路上行驶,准备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时,拖拉机因左前轮脱落突然左转与我车相撞,拖拉机司机当场死亡,乘坐拖拉机的人受伤,这是交通队认定书上写的,也是我行车记录仪所拍摄到的,请问交通队就因为我当时超速百分之四十一就判我个次要责任这合理吗?我就当时超速了,再其它都没毛病,对方无驾驶证,无牌,非法载客,驾驶行驶系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上路,难道这些还不应该判他全责吗

征地补偿 2015-05-15 06: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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