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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国有公司职工,95年由于经营失误,造成省外拖欠货款。我在没有工资,未报销差旅费的情况下,自己筹资外出催款,历经三年多,并取得了一些成果(如打赢了官司,开始执行,或欠款方用物质担保等),但单位偏信偏听,无根据地认为我在外面没有催款,99年5月强行将我召回,并不许我外出催款达11个月(其间我多次要求外出,均不准),致使外面情况发生变化,公司的货款收不回来。公司不但不反省自己的行为,却以未收回货款为由,不补发过去欠发的工资等待遇,而且将我的养老保险基数大幅降低,严重影响我的退休待遇。10 年来我一直口头或书面向公司主张我的权益,,经过我的反复要求,公司解决了我的部分问题,如发还扣押的房产证,办理内退等,但拒不对我经济损失进行补偿。最近我告到集团公司,在集团公司的干预下,公司才提出愿补偿5万元,但这远远小于我的损失。考虑到通过组织程序解决问题的时间太长,我今年年底要办理退休,准备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但不知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是否先要仲裁?公司办公地址发生了变化,管辖权是原地还是现在地?

仲裁 2010-09-14 11: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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