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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购买供应商一设备,费用达100多万,供应商14年11月12日把发票开好。因设备未入库,所以我公司一直未支付款项。到2015年4月准备支付设备费时发现厂家发票开的有错误,要求供方重新开具发票。本人于2015年5月5日寄回发票给供方,快递显示对方5月9号已签收。但供方说12号才收到,发票已过期(5月10日)不能重开发票,损失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认为是本人拖延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但我于4月29号离职。如果公司起诉我,我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其他 2015-05-18 08: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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