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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24岁。未婚。去年9月18想在这边二甲医院做人流,门诊医生让我住院。做药流清宫。以我白细胞计数高让我住院。但是住院部医生说我白细胞计数正常。我是怀孕45天做的药流清宫。术后立马自己要求医生挂消炎水。怕感染。可是回家没多久。白带恶臭。去医院说是子宫体感染。住院14天。回家后肚子还是疼痛后来吃点消炎药好了。但是回家没几天下面就出血。问医生。医生说可能来月经。可事实证明不是。几乎天天跑医院都检查不出来毛病。。做b超都没有问题。去其他医院其他医院给我抽血发现没刮干净。其他医院不敢给我刮。后来回到原先医院。原先医院让我再等等。怕我是绒毛癌。后来去大医院检查。做b超发现就是有残留。于12月8日又做了次宫腔静清宫。钱还是我们付的。至此我们花了交通费。误工费。手术费。子宫体感染住院费。检查费一共20000多。现在身体还没有好。月经非常少。去大医院查可能宫腔粘连。因为总是刮宫导致的。可能面临第三次手术我真的很害怕那次子宫体感染会导致输卵管堵塞。现在马上快一年了。还没有好。我想问问这个赔偿怎么赔偿。是医院的过错吗?

其他 2020-01-31 19:4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需要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建议带上相关资料面谈
  • 需要确定医院过错。
  •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  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是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的。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就不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里面的相关规定来办理,可以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 在有的地方出台的医疗纠纷调解程序中或某些医院内部规章中的确规定了医疗纠纷调解解决时的赔偿限额。
    如果超出了限额,那么,只有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构成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
    当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侵权之诉,由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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