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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邻居因为小事发生口角,骂了几句,后来我回家了,我家女儿才六岁跟她家门过路,她向我女儿吐口水,我看见了,我问她吐什么呀吐,她就骂我女儿,说了很难听的话,我上楼做早饭,没有听见,我老公听见了,我老公问她骂啥,她和她老公上前就把我老公按在地打,我老公是残疾人,才把拐杖丢了,根本无力反手,我在楼上听见了,我下楼去拉,根本拉不开,我向他背很很的咬了一口,他还是不放手,还有很多人拉袈,都拉不开,我没有办法,就进邻居家拿刀,邻居看到了,把我锁在她家里不让我出去,后来邻居把他们拉开了,才把我放出来,我报了警,派出所叫我老公去医院检查,现在我老公还住院,我老公受伤并不严重,对方不拿钱,我以前跟我老公治病已经是债务累累了,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做,他们打残疾人该承担什么责任,我们有该承担什么,

调解 2020-01-25 06: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首先医疗事故责任是过错责任
    根据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 有下列情况的实行过错推定 即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就认定其有过错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 医疗事故概念与民法上医疗过错概念并不等同,前者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承担法定责任的前提,后者则从民法侵权理论中的过错原则引申而来;从逻辑层次上看,前者内涵远小于后者,因此构成医疗事故的,必然存在医疗过错,而构成医疗过错,则不必然构成医疗事故。尽管《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仅仅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则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由医疗机构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 受害人因医疗过失遭受人身损害,在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后,能否再提出要求医生或医院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请求?我们认为不能,理由是:(1)、医疗事故责任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责任,虽然理论界对医院与患者间关系有不同认识,但审判实践中对医疗事故一般均是按侵权进行处理。(2)、医生给患者的治疗行为是执行职务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3)、即使因法律关系认识不同,医院对医疗事故按合同责任承担了赔偿责任,按《合同法》第122条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规定,受害人选择违约责任后就不能再选择侵权责任
  • 首先关键的是你老公有受伤有多严重,现在花了多少钱?你现在要把你在医院的医疗费的单据收好,这是你赔偿费用的依据。如果你现在家里没有支付医疗费的能力可以请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诉前先予执行(就是先支付能够确定的部分)。这个你可以让派出所协调。如果派出所不协调或者你对协调部满意,你可以找律师代理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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