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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年初经法院协议离婚一年后,男方凭借当时他方拟定的协议条款中一项:“其他财产及债权债务归男方所有”06末通过法院向我“索”要04年我名下早已支出的存款,今年3月已经到执行阶段,{我在异地,我的单位及我的家人均为接到 开庭传票,而且我户口本明确了单位。后从判决书得知是公告告知。造成我缺席从而导致财产损失}这款当时他和我的家人是知道的。如今才明白早被算计!不知单就这离婚时协议条款能否可认同为不合理而提起异议呢?10年8月他又以我的经济不及他而变更对女儿的抚养权以及索要抚养费,05至10年他累计我 ’ ‘欠 ’款如山!他打官司无数。敬请律师我该从何?、

肖像权 2010-09-15 09: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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