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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平方米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的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也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延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延迟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请问该工程合同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根据合同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处理

其他 2015-05-18 23: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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