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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9年被鉴定为职业病,定6级,按照国家伤残标准得到过赔偿,现在我要向原用工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单位不予考虑,我在2010年6月10日至8月31日在上海肺科医院住院,住院期间所发生的伙食费,床位费,交通费差价,向单位提出补偿,单位也不予同意,我想咨询律师,我的要求合法吗?我是在退休前办成的职业病,2009年10月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了就不能享有这样的待遇吗?

仲裁 2010-09-16 11: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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