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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6年09月份与深圳市***公司(该公司以前是劳动派遣公司,后更名为***社区服务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后派遣到街道下属单位--工作站(以前叫居委会)工作。合同期限一年。最后一次合同到2010年8月截止。街道管辖领导8月中旬通知我,此次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并在谈话中提到解除合同补偿事宜。但是后来我去***派遣公司办理手续时,***领导说我们属于公益性岗位,没有补偿。请问律师,这种情况单位补偿的话,应该补几个月工资??开始领导说是3个月,我看过劳动法,按规定应该是补4个月。另外我想咨询一下,合同以前签的时候,并没有注明我们属于公益性岗位,单位以这条理由拒绝赔偿,是否合法??如果索赔的话,我们应该向哪里索赔??注:***公司属于空壳公司,什么都没有。负责招聘我的是**区劳动局,我们的工资都是**区财政拨款,通过***公司转发给我们。这种情况我应该向***公司还是劳动局追讨补偿金??另外还有一个问题,我们的社保,虽然打单显示单位(***公司)给我们交,但其实社保500多600都是从我们自己帐户里扣除。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投诉追讨??谢谢

其他 2010-09-15 17: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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