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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2年11月26日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留置盘查48小时,又被指控有诈骗行为,刑事拘留30天后我妻子人担保,取保候审至今未解除,在2004年1月5日,分局信访答复是:“他们督促办案部门尽快做出处理意见,请申述人等候。”同年12月8日法制科受理了我的确认违法申请,一直不做出决定书,在2006年,分局信访答复意见是:“他们正在督促加大力度继续侦察,待侦察终结后再做出处理意见。”在2008年10月份分局不予做出决定书的答复意见。 我想问一下,我这6年未解除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违不违法?符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如果违法又应该怎样赔偿?

国家赔偿 2015-10-13 21:40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
    (1)金钱赔偿:指在计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后,以货币支付的形式,给予受害人一定额度的金钱的赔偿方式。金钱赔偿的适用,一般应以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前提。具体讲,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及生命健康权的;
    2)侵犯受害人的财产权,其财产已经灭失、拍卖,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已不可能的。
    3)侵犯受害人的财产权,其财产已被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有重大困难的;
    4)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与法律规范相抵触的。
    (2)恢复原状:指负有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将受害人的财产或者权利恢复原来状态的条件下才能适用。它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
    1)应当返还的财产被损坏,能够恢复原状的;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3)恢复原状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
  •   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同意倪律师的回答,你们可以继续申诉。
  • 继续申诉
  • 可以继续进行申诉.
  • 看来倪律师回答的很全面了,目前《国家赔偿法》正在修改,如公安机关至今仍没有给你一个书面的答复,你可以继续进行申诉
  •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 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 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 ,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二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 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 ,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 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所以,公安机关违法!你的要求是对的,可以向检察院提出要求监督的申请!《国家赔偿法》也将修改,对你很有利!——如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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