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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五月初,我在厦门一培训机构报考资格证培训,之后一直催促老师排出课表。再三拖延后我决定退费,在课表未排出之前,我也未上过他们任何课的情况下要求他们退费。然而他们不肯退,退也要扣除20%培训费。我们签的报名表背面有写明“因故无法参加培训者,在未上课前可以退费”然而他们却随意自定义“因故”的原因。我感觉自己合法权益收到了侵害,没有享受任何服务却要付出金钱的代价,望律师帮我解答,谢谢

消费者维权 2017-05-10 10:2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未上课申请全额退费被拒绝
  • 员工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担保人的,如果有竞业需要,单位是需要和员工进行协商签订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本人注:单位必须要有第三方培训机构向单位开具的培训发票)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因此,员工培训是作为员工的一项福利。公司从员工工资内扣除培训费属于违法的。
  • 用人单位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已是非法用工,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有争议,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不收费),同时递交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依法维权。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协商不下就上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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