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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某人随其父即债权人去异地找债务人要欠了九年的工程款,债务人同意和其司机开车来安阳解决所欠债务,当天上午8,9点出发当天晚上到安阳某宾馆住宿登记后,共同去拉面管喝酒吃饭叙旧后回宾馆住宿。此过程没有发生辱骂,殴打,捆绑,关闭,监禁等行为,只是有债权民工跟随债务人身边,债务人可以自由与外界通讯。某人在此行动中对债务人言论尊敬,并再三告戒其他人不要因为讨帐不成而对债务人实施辱骂,殴打,捆绑,关闭,监禁等行为。次日早上,债务人随债权人到债权人的工地后,工地有一人不听某人劝阻,将债务人的手机卡卸掉。某人见劝阻无效就离开工地回家了。后来听说债务人溜掉了。此次没谈成还款协议。债务人未报案。 2008年2月, 债权人雇佣人又将债务人带回安阳一住房看管,有一受雇佣人打了债务人一拳。债务人趁和看他之人下棋时借口上厕所跑掉后 让其家人报案。债务人报案后第一次的公安询问笔录未指控某人参与的2007年12月找其讨帐的行动 。 2008年11月4日,受案公安机关将某人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拘捕看 押 。我认为某人虽然跟随此次行动,但主观意愿只是想要合法欠款,无非法拘禁意图,也未实施拘禁行为,不应被定为非法拘禁罪。

刑事辩护 2008-11-17 23: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属于非法拘禁。
  • 委托律师介入,依据实际情况争取最好结果。
  • 本案已经涉嫌非法拘禁罪,虽然讨要合法债务。非法拘禁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拘禁行为就构成。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会见嫌疑人人,及时了解案情和嫌疑人目前的生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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