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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根据某地板公司的推荐,李女士购买了名为“巴西红檀”的木地板,随后由公司派人到李女士家中进行了铺装。时隔不久,李女士在媒体上看到,当前国内市场上根本没有“红檀”这种木材。于是李女士找到某地板公司要求解释并赔偿其损失。地板公司承认是以“巴西红檀”的名义将真实材质为“子京木”的木地板售给了李女士。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明明是普通的“子京木”,却被地板公司说成是珍贵的“巴西红檀”,已经构成欺诈,应由地板公司对其进行双倍赔偿。地板公司则认为,由于当时市场不规范,木地板没有统一的名称,市场上都将“子京木”称为“红檀”,地板公司没有对李女士进行欺诈的故意,只是由于市场不规范原因,才将卖给李女士的木地板称为“红檀”,所以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问题】(1)在什么情况下,消费者应该得到三倍的赔偿?(2)在本案中,李女士能不能得到三倍赔偿?

其他 2015-05-22 14: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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