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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军休所一名工作人员,2010年4月9日上午9时对我所一辆旧桑塔钠2000型进行了公开拍卖,我所遵守拍卖法第46条之规定,也按当地财政局的要求到指定的评估所对该车进行了评估(16800元),我所在拍卖前与参拍者之间提出了一个附加条件,就是目前新车还没有到位老干部需要用车,因财政要术在购置新前必须先将旧车拍卖,新车在二个月内才能到,故买定方在二个内我所才能交车,在二月使用期间如果造成大的事故由所赔偿,造成小事故由所负责修复交买定方,所有参拍者对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最后该车以38300元一刘某拍得。某天该停放在单位修理厂时被一修车客户倒车时挂掉一指长漆,被刘某看见,修理厂也对该车及时作了修复,但刘某大闹说车碰坏了不值原拍卖价了等等为由止今不愿接车,请问我所对这件事应如处理,我所拍卖是否合法?

其他 2010-09-16 16: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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