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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工作刚满一个月就辞职了。签了合同的。当时提出要立即走,厂方不同意,之后第二天又说可以,但要扣百分之三十工资。我当时没同意。也签了一个月的辞职合同。之后做了10天再次提出要过几天就要走,不过还没满一个月。厂方同意我走,但还是要扣除百分之三十工资。请问公司这种行为合法吗?

其他 2015-05-23 22: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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