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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妹妹,妹夫向别人借款,签署了借款合同,当时要求我作证明人。而且当时我签的时候是空白合同。本来我以为只是房屋抵押合同,作证明人,就签了。当时签了两个名,以为是一式两份那种,结果后来才知道第二份是借款合同,签在了借款人处(我妹妹和我妹夫在后来他们正式签订合同时也签了借款人)。但真实情况我并未向出借人借钱,出借人也并未给我钱。现在出借人以借款合同起诉了,把我的车保全了。我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刑事辩护 2015-05-25 12: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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