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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系被告亲生女儿。2008年3月24日,被告与原告生母经湘潭市xx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告由生母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400元,承担原告教育费和医药费的50%,该费用在当年也仅够维持。 2009年以来,物价飞涨,我市人均消费支出增长14,造成原告的生活费、学前教育费、医疗费等实际需要的费用开支急剧增大,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原定生生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本市实际生活水平;并且原告的生活费和由被告所承担的50%教育费和医疗费,被告还经常不能按时支付;而原告生母的收入有限,一直也未再婚,现要承担和垫付原告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已显非常困难。被告有私家车,且经济收入是原告生母收入的1倍以上,原告生母和被告收入悬殊较大。为此,原告生母曾多次与被告协商增加原告的生活费,但被告总是态度恶劣,并以各种理由拒不增加原告的生活费。  

离婚 2010-09-18 16:4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直接向法院起诉,提供对方工资收入证明及所需开支证明.
  • 可以申请增加抚养费。一般情况抚养费为工资的20~30%。证据也就是2010年城市人口年平均支出。我是湘潭律师,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或来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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