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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历史原因,我公司对A公司拥有千万以上债权.但对方无力偿还.鉴于我方巨额资金被对方长期无偿占用的事实,后对方与我方签订协议,协议约定:1\对方每月向我方支付利息(按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一年期利率,低于企业正常从银行贷款利率);2\若对方及时足额向我方支付利息,我方不得索要欠款本金. 实际情况是,对方近两年均未按时支付利息(有时一拖数月).我方不得已于近期向法院起诉.在开庭之前,对方将欠我方的利息偿还给我方(但仍未按每月应付款时间支付,支付时间拖后半个月及以上). 想问:1\不得索要欠款本金的条款是否是无效条款?我方是否有权索要本金? 2\对方以已支付清所欠的利息为由拒绝履行偿还本金义务是否合理?我方主张是否有效? 请给予详细解答(最好说清适用哪条法律条款).谢谢!

其他 2008-11-17 18:0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看有无“合同无效”的情况存在,如没有以上情况,则合同有效,但可以合同约定“对方及时足额向我方支付利息,我方不得索要欠款本金”为理由,以对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利息”为契入点索要本金。可带相关资料面谈。
  • 协议自愿签定,有效!除非对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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