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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你好: 我同我老公于1991年8月结婚,有孩子一个,因感情不和在1998年协议离婚。但在这协议离婚期间,孩子是我在带,为了照顾孩子我一直未早,他也借故看孩子和我发生性关系,2001年11月工作又到了一起,就开始同居至今。但从我们离婚过后,他就和一些小姐过性生活,在2000年5月,他给我传染了HPV,当时医疗费就花了近两万元(他给我了一万),又在2007年3月,我在医院检查,原患的性病HPV没有得到根治,已是子宫癌前期,医 生见议切除了子宫。现在他还与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接融,并还经常背到我给他的那边亲戚给钱(和他结婚后他的钱一直不拿来家用,并经常背到我给他的穷亲戚给钱,亲戚都说给了,他还不认给的)到处存放私放钱,很少管孩子,从不做家务(只要我不病倒),我无法继续接受他这样对待我和孩子。 我要同他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得到补偿。 一、带孩子的补偿费2万元 二、子宫切除的精神补偿费20万元 我这些要求过分吗?法院支持我吗?

离婚 2008-11-18 09: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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