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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我2004年因治病用农村宅基地房产证作抵押托a贷款,a和我写了一个协议【协议内容我忘记了】将我的房产证过户到b的名下【我和b不认识不是一个乡镇的】,结果款没贷成。我向a讨还我的房产证,a说以过户到b的名下,要钱也没有,我到房产局查了一下房产证确实以过户。但房产证过户手续上我的名字是别人代签的,过户手续上只有我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而没有钱款的标的,房产局的人告诉我说这个过户是合法的。请问真的合法吗?我能要回我的房产证吗?

其他 2010-09-19 12: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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