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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07年12月20日来这个公司来销售助理的,试用期三个月合同签了后,2250元,不包吃住。一直没签正式合同。而且试用合同有写转正后买保险,但到目前为止未买保险,未签正式合同,一直在拖延时间。最近公司在裁人,公司故意给我下指标,而且要降低工资,如果,我不想在干下去,能不能拿到一些补偿,具体哪些补偿?我要提供哪些证据来证明我与公司在这段时间形成劳动事实关系,因为我没有工资条,公司是发现金的,只有试用期的公司内部的试用劳动合同。我是不是只要证明我这段时间在工作工作就可以了。那我用快递公司寄给公司的签收单能不能证明?

其他 2016-05-07 23:1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未签劳动合同没有工资条要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呢?首先一点就是凭着工资卡上的记录。
    其次就是同事的证词,也就是人证
    然后还可以提供一些公司的通讯录,一般都会有的,你的名字在上面会有记录、
    还可以找你接待过的客户证明。不过这个不如前三者简单可行。
    以上都是几个小建议,但是很实用,希望可以帮到你。
  • 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和转正的关系,这个要看你们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对试用期是如何约定的,一般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不能低于正式员工工资的80%,并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
      如果你的试用期工资就?是转正后的工资,哪转正后工资是不需要调整的,如果你的试用期工资低于转正后工资,那转正后的工资就需要调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1.公司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除了补发拖欠的工资外,还应支付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你的理解是对的. 2.一般不会得支付.因为规定劳动部门可以责令支付相当于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总和1至5倍的赔偿金,是可以不是必须,劳动部门一般不会主动这么做. 3.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未提前通知的要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
  • 已复。
  • 公司只签订试用合同是违法的,应当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这样你可以从08年的第2个月开始要求单位向你支付双倍工资。 证据要提供劳动合同、厂牌(工作证)、工卡、工资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资料等。详细可致电本人 张律师:13823135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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