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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去年在一闹市购买了一个商铺,就是商住楼的二楼,当时购买的时候,开发商已经将该房屋租赁给其他人使用,租赁期为5年,并告知我在这期间不能将该房屋收回,那么我购买后还是由开发商继续租赁给该租赁户,但是我们另外约定,在这5年期间,租赁户不得将房屋转租或者是转借,如果有这种行为发生,将责令开发商将房屋收回,并交付给我使用,现在的实际情况是,租赁户已经将该房屋转租,是另外的朋友告诉我们的,但是我们拿不到租赁户转租的证据,请问这个证据是应该我们自己去收集,还是由开发商去收集呢?,我们针对这个情况,及时的告知了开发商的,但是他们喊我们自己收集证据,我们去收集证据肯定有一定的难度,我担心的是,到了租赁合同期满的时候,因为租赁户已经转了好几人,到时候我的房屋该怎么收回,开发商不配合我,我该怎么办?难道我必须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起诉他吗?这样的话,我的权利就受到了很大的损害,我已经领取了房产证,并且还有一部分尾款未支付,但是我们的约定中,如果开发商部履行将房屋收回的义务的话,他就要支付总租金的5%的违约金给我,但是如果他不给我,我是否可以用尾款来抵交呢?谢谢!

争议解决 2010-09-18 16: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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