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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签了一份劳动合同交于劳动局,但却再要求内部再签一份协议合同,如与你签定合同三年,如因个人原因离职提早离职就是没有做满三年,则如提早一年则付一个月的赔偿金,以此类推,请问这种公司这么做合理吗,有没有违法,谢谢!·是否可以

其他 2009-04-17 09: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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