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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没写明offer中商定的薪资,只写工资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我要求单位和我签订薪资确认单,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公司拒绝。最后公司答应给我开收入证明,作为合同补充条款。我想知道的是:1、收入证明是否可以视作劳动合同补充条款,证明我和公司商定的薪资。2、公司电子邮件发出的offer邮件(包括岗位名称、入职时间、薪资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证明和我与公司商定的薪资

其他 2015-05-26 18: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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